市环函〔2010〕59号
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关于大兴新区综合改造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现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大兴新区综合改造有关政策的批复》(市政发﹝2009﹞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该地区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鉴于环境管理的执法、监测和审批都应具备相应的认证和资质,此区域范围内原有的环保机构完全有能力履行其职责。故经我局研究,大兴新区的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由市环保局莲湖分局负责。
二、市环保局莲湖分局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该区域的环境管理和环保执法工作,在依法履行环境管理和环保执法职能的同时,积极服务和服从于大兴新区的发展,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定期上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大兴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与大兴新区发展相适应。
特此函告。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